2022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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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对象 | 佐证材料 | |
1 | 优抚群体类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 | 本人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直系亲属外的监护人还需提供委托监护的公证书)、实际居住地佐证材料 | 县级及以上民政等部门发给遗属的《烈士证明书》《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军人病故证明书》等; 现役军人的军人身份证件(如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等)。 |
2 | 在穗消防部门工作的消防救援人员的适龄子女 | 消防救援人员的工作证件或有效劳动合同等。 | ||
3 | 合法领养或家庭寄养的孤儿 | 民政部门发的助养证或家庭寄养协议书、助养人的户口簿。 | ||
4 |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委托监护人的本市户口簿、委托监护佐证材料(因适龄儿童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因残疾失去监护能力而委托监护的公证书)、残疾人证、区级及以上医院危重病诊断书、病历、出院小结等。 | ||
5 | 特殊行业类 | 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监护人的本市户口簿、委托监护佐证材料(如公证书)、父母的工作证件或有效劳动合同。 | |
6 | 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 | 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工作证件或有效劳动合同等。 | ||
7 | 从事承担政府环卫作业工作服务连续两年及以上的环卫临时工适龄子女 | 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工作证件、有效劳动合同(现有劳动合同如不符合连续两年的条件,则需提供过往合同)。 | ||
8 | 进藏干部职工适龄子女 | 进藏干部职工房产证,监护人的工作证件、有效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等。 | ||
9 | 人 才 类 | 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外国专家的适龄子女 | 监护人的工作证件、已有的相关引进文书等佐证材料、外国专家证件、学历证书或有效劳动合同等。 | |
10 | 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监护人的工作证件、有效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等。 | ||
11 | 高层次人才适龄子女(含海外) | 广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已有的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市委组织部函件,或主管部门的文件资料等。 | ||
12 | “优粤卡”持有人的未成年子女 | 监护人的《优粤卡》。 | ||
13 | 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的随迁子女 | 监护人的《广州市人才绿卡》。 | ||
14 | 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子女 | 监护人的“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或区政府授予优秀称号的佐证材料、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 | ||
15 | 境外群体类 | 海外华侨华人子女 | 监护人的护照、身份证件、相应国永久居留证件或其他能体现其华侨华人身份的材料(如中国户口簿、监护人出生证等)、子女出生证。 | |
16 | 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随迁子女(含未成年的持证人本人) |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子女出生证等。 | ||
17 | 台胞子女 | 父亲或母亲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子女出生证、子女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等。 | ||
18 | 有突出贡献的港、澳人士的适龄子女 | 广州荣誉市民证书、本人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
19 | 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 | 监护人的工作证件、外交护照或其他已有的相关证照、市政府外办函件等。 |
备注:1.政策性照顾学生是指符合上述有关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经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并公示的政策性照顾学生,由该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含政府在民办学校购买的学位)就读。2.其他特殊情况由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3.所有外文佐证材料均需附中文翻译公证;4.若申请人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则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